第四章 比赛通则
第 8 条 比赛时间、比分相等和决胜期
8.1 比赛应由 4节组成,每节 10分钟。
8.2 在预定的比赛开始之前,应有 20分钟的比赛休息期间。
8.3 在第 1节和第 2节(上半时)之间,第 3节和第 4节(下半时)之间以及每一决胜期之前应有 2分钟的比赛休息期间。
8.4 两个半时之间的比赛休息期间应是 15分钟。
8.5 一次比赛休息期间开始于:
·预定的比赛开始之前 20分钟;
·结束某节的比赛计时钟信号响时。
8.6 一次比赛休息期间结束于:
·第 1节的开始,在跳球中,当球离开主裁判员抛球的手时。
·所有其他节开始,当掷球入界队员可处理球时。
8.7 如果第 4节比赛时间结束时比分相等,比赛有必要再继续一个或几个5分钟的决胜期来打破平局。
对于主客场总得分制的系列比赛,如果在第2场比赛结束时,两队两场比赛得分的总和相等,比赛有必要再继续一个或几个 5分钟的决胜期来打破平局。
8.8 如果结束该节比赛的计时钟信号响时,或恰好之前发生了犯规,在该节结束之后应执行最后的罚球。
8.9 如果作为此罚球的结果需要一个决胜期,那么,在该节比赛时间结束后发生的所有犯规,应被视为在比赛休息期间发生的,在决胜期开始之前应执行罚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