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比赛通则
第 19 条 替换
19.1 定义
替补队员请求中断比赛成为队员是一次替换。
19.2 规定
19.2.1 在替换机会期间球队可以替换队员。
19.2.2 一次替换机会开始:
·(对于双方队)当球成死球,比赛计时钟停止,以及当裁判员已结束了与记录台的联系时。
·(对于双方队)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成功后,球成死球时。
·(对于非得分队)当比赛计时钟在第四节和每个决胜期中显示 2分钟或少于 2分钟时,投篮得分时。
19.2.3 一次替换机会结束于掷球入界的队员可处理球时,或第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可处理球时。
19.2.4 队员已成为替补队员和替补队员已成为队员,分别不能重新进入比赛或离开比赛,直到一个比赛的计时钟运行片段之后球再次成死球为止。除非:
·某队场上队员已被减到少于 5名。
·作为纠正失误的结果,拥有罚球权的队员已被合法地替换后坐在球队席上。
19.2.5 在第 4节和每个决胜期的比赛计时钟显示 2:00分钟或少于 2:00分钟时,一次成功的投篮后比赛计时钟停止时,不允许得分队替换,除非裁判员已中断比赛。
19.3 程序
19.3.1 只有替补队员有权请求替换。他(不是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应到记录台,并做出正确的替换手势,清楚地要求替换或坐在替换的椅子上。他必须立即做好比赛的准备。
19.3.2 一次替换请求可以被撤销,但只可在记录员发出该次替换请求的信号之前。
19.3.3 替换机会一开始,记录员就应发出他的信号通知裁判员替换请求已提出。
19.3.4 替补队员应停留在界线外,直到裁判员鸣哨、给出替换手势和招呼他进入比赛场地。
19.3.5 已被替换队员不必向裁判员或记录员报告,允许他直接去他的球队席。
19.3.6 替换应尽可能快地完成。已发生第 5次犯规或已被取消比赛资格的队员必须立即被替换(大约 30秒钟内)。根据裁判员的判断,如果有不必要的延误,应给违犯的队登记一次暂停。如果该队没有剩余的暂停,可登记教练员一次技术犯规(“B”)。
19.3.7 如果在一次要登记的暂停或非半时休息的比赛中请求替换,该替补队员必须在进入比赛前向记录员报告。
19.3.8 如果罚球队员因为:
·受伤了。
·已发生第 5次犯规。
·已被取消比赛资格。
他必须被替换。罚球必须由替换他的替补队员执行,并且该替补队员在比赛的下一个计时钟运行片段前不能再次被替换。
19.3.9 第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球置于罚球队员可处理之后,如果任一队请求替换被,则在下列情况下替换应被准予:
·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成功。
·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后还有在记录台对侧的中线延长线掷球入界。
·在多次罚球之间宣判了犯规。这种情况下,多次罚球应完成,在新的犯规罚则执行之前允许替换。
·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后,在球成活球前宣判了一起犯规。这种情况下,在执行新的犯规罚则之前允许替换。
·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后,在球成活球前宣判了一起违例。这种情况下,在执行掷球入界之前允许替换。
如果一个以上的犯规罚则造成连续的罚球单元,每个单元分别处理。